中国已开始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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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14:1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16日电 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并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的,都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办法》还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也将被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经营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也将予以处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有关疾病防治或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办法》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或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