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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汽车“指定换氟”引发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13:20 经济信息联播

  现在不少汽车空调使用的还是含有氟里昂的制冷剂,氟里昂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非常大,所以近年各地都在逐步淘汰氟里昂在汽车空调中的使用,而用无氟的绿色制冷剂替代。这本来是保护生态环境好事,广大车主也很支持,但最近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方面在车辆年检中实行“指定换氟”的做法,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和石家庄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这份公告说,从今年4月26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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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围内2001年12月31号以前注册的装有空调器的车辆,必须要到一家叫做“石家庄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检测替换点办理《绿色制冷凭证》。但要拿到《绿色制冷凭证》,必须要由蓝天公司检测其使用的制冷剂是否环保。不过车主们反映,在蓝天检测后能达到环保标准的非常少,要达标就得换蓝天提供的制冷剂。

  车主:我这出厂就是环保氟,非得强加于人,有点不尽人意了。

  蓝天提供的制冷剂60块钱一罐,一辆普通桑塔纳大约要加4罐,加上规定的35块人工费,车主到蓝天换氟的费用至少要275块,车主们认为这个费用过高。

  车主:我自己到外面加,一般用三罐,最多花90元。

  车主:市场竞争就没这么贵,弄这么贵干什么。

  更多的不满来自石家庄市场上其他汽车空调的相关业务经营者,一些其他品牌的车用制冷剂经销商抱怨说,实施定点换氟后他们的产品基本上很难再有销路了。

  经销商:以前一天走几十箱,现在一天1、2箱都走不动。

  经销商: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不是计划经济了,你为什么指定一家。

  记者探访换氟定点单位

  车主和经销商的都把矛头指向了蓝天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换氟单位,蓝天公司究意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指定使用的制冷剂到底是什么样的产品?我们的记者就此采访了蓝天公司的有关人员,他们却是一问三不知。

  寻找蓝天公司是一件很费力的事,因为在几个指定的检测换氟点,相关工作人员都声称不知道公司在哪里。

  工作人员:现在这边没有人上班?

  工作人员:你上检测点问去吧。

  工作人员:到营业大厅问去吧。

  直到记者到最大一个检测点拍摄换氟场景时,公司负责人郭国庆才出面,但他一直回避记者提出的想到蓝天公司看看的要求,而是找到了一家叫做嘉汇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来回答记者的问题。

  嘉汇方面称,他们2002年被河北省认定为实施氟里昂替换的技术依托单位,蓝天的具体替换资格就是经过他们认可的。但嘉汇公司拒绝提供蓝天公司相关的资质认定文件。

  嘉汇公司负责人卢吉祥:管文件的人不在,再说涉及到合同是不对外的。

  卢吉祥说,蓝天的检测工作都是在嘉汇的监督下进行的,指定使用的制冷剂也是经过多方选择后确定下来的,但记者注意到,尽管这个指定产品已经在他们的监督下使用了一个多月,但他们对产品的基本特征却很陌生。

  卢吉祥:制冷剂包装?我没注意到。

  郭国庆: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应该有吧。

  暗访:指定制冷剂检出不合格

  按照嘉汇公司方面的说法,蓝天公司的检测工作、指定制冷剂的质量都应该有严格的标准。然而我们的记者在蓝天公司的一个指定检测点进行暗访时,却有出人意料的发现。

  在石家庄市北方机动车检测站院内,记者找到了蓝天公司的一个指定检测换氟点。虽然是中午12点,但工作人员看来还是忙得很,一台这样的仪器两分钟之内就可以测出车用制冷剂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记者:您这个检测的合格吗?

  车主:不合格,只有82%,达不到他们的标准。

  达不到标准就要换上蓝天公司提供的制冷剂。工作人员称他们使用的制冷剂是达到环保要求的产品,但他们拒绝用自己的仪器检测这一产品。这种标号为KLB—2的制冷剂产自上海,但瓶身上看不到任何技术参数和成分,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只有瓶底标有“河北专供”的字样。

  经销商:他那个东西(制冷剂)谁去要求它?它没有技术含量,没有检测对照 。

  记者做了个试验,带着刚刚换过指定制冷剂的一辆车到了位于石家庄市西三庄大街的另一个蓝天检测点。同样的流程后,仪器上打出了标明检测结果的纸条,让人意外的结果出现了。

  蓝天工作人员:你这个不合格。

  专家:“指定换氟”缺乏法律依据

  专家认为,石家庄指定更换氟利昂的做法,不符合市场规则,对车主和经销商是不公平的,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师张永泽: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那么,这种更换氟里昂的方法我认为是违背这一条的,这就以为着垄断,意味着别的相关的企业不能进行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敬东:我认为这个事情的做法是不符合我们国家反不正当法的有关规定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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