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状告沪宁高速 指其限速不降价侵犯权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14:5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因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拓宽工程施工,6月1日凌晨起,沪宁高速全线限速80公里/小时,但并没有降低过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日前,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森决定将沪宁高速经营者、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推上法庭,要求其重新制订价格合理的收费标准。 杨森介绍说,昨天,他从南京乘私家车经过沪宁高速去句容办事,为此,沪宁高速
杨森认为,他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经营的高速公路,并按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向其支付了车辆通行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他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向“沪宁高速”支付了车辆通行费用,而对方在没有降低收费价格的情况下,却无法向他提供质量保障的通行服务(如高速公路正常限速应为120公里/小时)。也就是说,他按照其所支付的价格应享有质量保障的通行服务,而“沪宁高速”提供的服务质量却存在问题,高速客观上变成了“低速”。 为此,杨森决定今天向法院递交诉状,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打一场公益官司,请求法院判令“沪宁高速”就其限速路段重新制订价格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黄伟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