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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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10: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谢登科) 针对当前全国钨矿开采总量仍然过大的情况,国土资源部近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钨矿开采总量的控制。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实施宏观调控和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是《矿产资源法》的要求,也是保障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指出,从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钨的需求的角度,今年的全国钨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大对钨矿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擅自扩大开采规模,超指标生产的钨矿开采企业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和扣减总量控制指标;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向有资质企业销售钨精矿及其它钨制品的,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要求,钨矿开采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钨矿生产和销售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钨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5日内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区钨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有关各省(区)应对本行政区内钨矿开采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生产、经营、销售等上报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