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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10: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谢登科) 针对当前全国钨矿开采总量仍然过大的情况,国土资源部近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钨矿开采总量的控制。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实施宏观调控和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是《矿产资源法》的要求,也是保障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指出,从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钨的需求的角度,今年的全国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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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为52000吨(含综合利用200吨)。各有关省(区)应根据所分配的开采总量指标,尽快下达到具有采矿资格的钨矿开采企业,并于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国土资源部将予以公告。各有关省(区)应在对本省(区)钨矿山实际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矿山企业2003年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产量定期上报等情况下达今年的总量控制指标。指标的分配要体现对执行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较好企业的支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定期对钨矿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完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的手段和措施,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大对钨矿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擅自扩大开采规模,超指标生产的钨矿开采企业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和扣减总量控制指标;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向有资质企业销售钨精矿及其它钨制品的,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要求,钨矿开采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钨矿生产和销售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钨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5日内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区钨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有关各省(区)应对本行政区内钨矿开采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生产、经营、销售等上报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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