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新闻发言人就改制答新华社记者问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01: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丁海军) 中国建设银行新闻发言人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就《中国建设银行分立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建设银行为什么要进行重组改制?重组后建行股份和建行集团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建设银行这次重组改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根本目标是要全面提升建设银行的整体竞争力。近些年来,建设银行在风险防范、财务管理、产品创新、人事激励与约束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在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经营效益稳步增长,资产质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迅速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化的金融企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建设银行将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既定的法律框架内,通过重组改制,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的经营机制,最终发展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建设银行将以分立的方式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分立重组后建行股份和建行集团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行股份是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建行集团作为建行股份的股东之一,将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有限责任。 问:重组后建设银行的资金实力有哪些变化,对客户利益将如何维护? 答:建设银行有关的各项改革措施,都将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客户的利益和最大限度地方便与满足其服务需要为基本前提。为此,建设银行进行了周密的布置与妥善安排,以确保广大客户的各项合法权益不会因本次重组改制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为支持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国家在2003年底注资225亿美元补充资本金,大幅提升了建设银行的资本实力。建设银行分立后,建行股份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都将得到大幅提升,将更加具有活力和创新意识,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优质和快捷的服务,更有效地维护储户资金的安全。同时,国家仍是建行股份的主要股东,将继续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建行集团在承继建设银行现有的商业银行主营业务之外的资产和负债的同时,还将持有建行股份的股权,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维护。 问:建设银行重组后,具体的业务是怎样划分的? 答:建设银行分立重组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经营现建行的商业银行主营业务。所谓商业银行主营业务,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及法律许可建设银行经营的以下业务:人民币及外币的存款、贷款、支付结算和账户服务;担保、承兑及贸易金融业务;银行卡相关业务;债券、基金等投资工具的代销、赎回、交易等投资者服务;从事政府债券承销业务;拆借、回购、贴现,以及货币兑换、货币买卖、债券、票据、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市场交易及经纪业务;保管箱、委托贷款、基金及其他资产托管等业务;代销保险等分销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交易中介等其他服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将不对社会经办具体的商业银行业务。 问:建设银行分立后,客户如何办理日常业务?具体手续会不会发生变化? 答: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建设银行始终将广大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分立后客户利益的安全和保障进行了妥善周密安排。重组后建行股份将全面承继建设银行的主营业务,建设银行现有的营业机构、商号、商标、互联网域名和咨询服务电话等保持不变,由建行股份继续使用。各项业务照常进行,并将一如既往地向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具体来说,在个人业务方面,建行股份仍按照储蓄存款凭证原来适用的利率、期限等条件继续支付本息、提供服务;原有的银行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个人外汇业务及其他个人业务等将继续有效,客户无需因重组办理其他手续。在建设银行办理证券代理业务的客户,其相关业务也将继续进行,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建设银行重组后,新客户办理相关业务仍执行现行手续和规则,也不会因重组发生变化。 在对公业务方面,与建设银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者集团的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因建设银行的分立重组发生变化。原有合同将继续有效,客户不需要因重组重新办理手续。新业务可按照现行手续进行办理。 问:广大客户对建设银行的重组非常支持也非常关心,如果他们对重组存在疑问或其它想法应该如何提出? 答:建设银行已按法律规定,本着对广大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就分立有关事项以公告或者函告的方式向广大客户发出了通知。对公告或者函件中的债务安排有异议的债权人,接到函件的可以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没有接到函件的可以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银行原业务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建设银行将依法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分立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公告中的债务承继安排,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在公告期间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建设银行已安排人员对客户的疑问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解答和服务。具体沟通渠道有:建设银行统一电话服务热线“95533”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咨询,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还开通了十条答疑热线,在工作时间直接向社会解答重组公告有关问题。此外,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解答业务办理以及与重组公告有关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