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只是安全的辅助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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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 09:38 新京报 | |||||||||
据报道,根据《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自8月1日起,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受到意外伤害,将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到1万到15万元不等的赔付款。其中,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15万元。
15万元绝不是给生命定价。15万元能够真正用来衡量一条生命的价值、或止息那些伤逝者的疼痛吗?显然不能。但是,为了不让“生命无价”最终演变成为“生命廉价”,为了不让疼痛因为扯皮、推诿与讨价还价而加剧,北京市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 对于一个完善的安全网络而言,意外事故保险赔付不可或缺。当然,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事故赔偿,而是尽可能地降低安全事故,所以我们必须从生命安全的角度来审视保险赔付的意义。然而,在不得不承认一种安全机制仍然存在漏洞的前提下,该由谁来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施工安全而言,15万元到底是弥补还是破坏? 毫无疑问,《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在给出了生命的“底价”之时,其实也给政府了一条“减负”之道。就在昨日《中国青年报》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由于“雇主责任险”缺位,“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后,一些小企业主常常躲藏逃匿,把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推给地方政府,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现象。”一个完善的保险体系,无疑将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让政府“宽心”许多。 感到“宽心”的也许还有一些企业主。“反正有保险公司赔钱”,这种轻松难免不会消解过去那种因事故赔偿而带来的压力,甚或最终消解这种压力对于安全意识的正向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之下,谁也不能保证企业在“被迫”“额外”支付一笔不菲的保险金之后,不会向其他方面压缩成本或寻求补偿。在这个时候,不见直接效益的安全投入就可能成为一些企业主降低成本的首选。 意外伤害保险先行未必不可行,但必须以完善的安全防范机制为前提。在发达国家,工伤保险是与安全立法、安全监察并列的安全生产三大支柱之一。任何一根支柱的缺失,生命安全的前景都不会美妙。这恰恰是我国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困境。 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说,我国工矿企业的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两倍。 2003年我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约为印度的10倍,美国的100倍。他同时也坦承,我国安生生产仍然面临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另外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如何通过安全防范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率,无疑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受到意外伤害的生命应当得到赔偿,但无论什么时候,“活命”都是比“收尸”更重要的工作。我们更不希望看到,对于生命的赔偿替代了对于生命安全的保障。因此,政府及企业主在“减负” 之后,如何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建立更科学更完善的安全监察、防范机制,使生命安全能够得到更大的保证,无疑也显得更加迫切。 本报特约 评论员 杨耕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