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状告保险公司名词解释成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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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 17:4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张英婷) “异位妊娠”是否属于“妊娠”?记者今天获悉,在丰台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这个问题成了庭审焦点。 今年3月8日,投保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侯女士因异位妊娠在医院实施了右输卵管切除术。出院后,王先生、侯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妊娠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王先生、侯女士认为,免除责任条款所列“妊娠”一项是指人们通常理解的正常生理现象的怀孕,而不包括异位妊娠即俗称的子宫外孕。妊娠是正常的生理现象,而子宫外孕则是一种病症,必须通过医院治疗,才能消除病患,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侯女士否认妊娠与异位妊娠的种属关系,片面强调异位妊娠是疾病,与法不符。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妊娠”二字的理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妊娠是人或动物母体内有胚胎发育成长。从医学角度解释:妊娠是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包括正常妊娠和异常妊娠,异常妊娠中包括异位妊娠等。以上不难看出异位妊娠也属妊娠的一种,包含在妊娠这一大概念中,而不像原告王先生、侯女士理解的异位妊娠是一种疾病。 因此,异位妊娠应当属于保险单约定的免除责任的范围,不属于保险事故。王先生、侯女士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