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保险何日担起责任事故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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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 13:42 经济日报 | ||||||||||
今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伤亡123人,由于没有投保任何责任保险,伤亡人员大量的善后费用则要由政府承担。统计数字显示:责任保险仅占我国财产保险业务4%左右,而在欧洲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占到30%左右,美国更是高达45%以上。那么在我国--保险何日担起责任事故风险? 责任保险不可再扮配角
6月5日,这是一个周六,虽然天气突然转阴,但京西宾馆那一场题为“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的讨论却相当热烈。责任保险可能涉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诸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等,以及北京、上海等数家省市的领导都悉数到场,其规格不言而喻。 提起责任保险,一般人恐怕知之甚少,其实责任保险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不论是在餐厅食用了不洁食物,还是在酒店光洁的地面上不慎摔伤,都可能涉及到责任保险。眼下的事实却是,一方面责任保险需求很大,另一方面责任保险却一直在财产保险中扮演“跑龙套”的角色。从统计来看,我国责任保险业务仅占财产保险业务的4%左右。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发言时神色凝重,他说:从1998年至2003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的各类责任保险金额达7万亿元,支付赔付62亿元。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仍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产品单一、保障不足、产品开发滞后、创新力度不够等,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调查数据显示,北京、兰州等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90%以上的经营者都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如去年底以来发生的重庆开县“井喷”事故等几起重大人员伤亡事件中,责任保险发挥的作用很小。特别是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伤亡123人,中百商厦作为社会公共场所,却没有投保任何责任保险,处理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的大量费用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潜力十分巨大。 发展中的四大障碍 和责任保险的需求空间越来越大相对的是,目前责任保险发展的客观环境至少面临四大障碍。 一是法律化程度相对落后。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又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民事法律法规,但由于各部损害赔偿法规只是针对不同领域作出的特殊规定,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 二是公民索赔意识不强。很多公民在受侵害时,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各种社会经济利益主体投保时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对作为“第三者”的社会公众责任考虑较少,责任险的业务发展难度远远大于财产险,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回答,“你说的情况我觉得我没那么大的责任,就算有也没有人找我索赔”。或者“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真的有那么大的责任时,大不了关门大吉,不用保险”。 三是责任险经营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乏。国内的各主要保险业务都不是用数理论统计方法计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四是再保等分散风险的方式成本较高。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9.11”和“安然事件”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分保费率上升,分保条件严格,这也影响了国内责任险市场的发展。 加大社会渗透力和承保面 值得注意的是,加快责任保险向社会渗透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此次论坛就是一种来自上层的信号。吴定富透露,保监会在推进责任险方面已经加大了力度。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北京、上海等9个省市开展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前一段,保监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煤炭雇主责任保险,与公安部消防局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联合调研,对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为相关责任保险开展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对于如何推进,吴定富提出,首先要加快责任保险创新力度。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二是提高责任保险的专业化水平。他强调,保监会将支持设立专业的责任保险公司,支持现有保险公司进行责任险经营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创新。三是加强立法和争取政策支持,在一些高危行业和公众集聚场所,通过立法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四是加强宣传,培育责任意识。五是积极推进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争取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方面提高责任保险的社会渗透力和承保面。 文/本报记者 江 帆 链接 何为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为目的,因此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最早开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中叶后,责任保险在已完成工业化国家中得到迅速发展。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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