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手续费之争突破了价值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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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08:49 中国经济时报 | |||||||||
刘以宾 尽管政府出面调停,深圳多家商场和“银联”就调低刷卡手续费的谈判最终还是破裂了。45家商场已提前贴出公告,将以刷卡机故障为由,在两天内联手拒绝刷卡消费。 对于企业之间商业性谈判的成败,按说根本用不着大惊小怪,因为它是每天大量发
对于企业来说,仅仅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好像还不完全够,还要接受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价值评判,并由此形成某些潜在的约束。围绕刷卡手续费争论乃至对抗的双方,从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利润的角度,也许各有较充分的道理,但他们所共同忽略的,恰恰正是超越商业利润的某种价值追求,以及由此衍生的自我约束。 虽然持卡人没直接参与争端,但就争端双方手中持有的“砝码”看,竟然是数量如此之众的广大消费者。据说,此次参与拒绝刷卡消费的零售商年销售总额超过300亿,占深圳市年零售总额的60%以上。而在深圳,刷卡消费的营业额是80%,节假日更达到90%。据此可以想见,由于这些商户拒绝刷卡,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是什么,给该市正常的商业环境乃至经济环境带来的又是什么。在刷卡问题上,消费者并无任何过错,有的甚至还是出于响应政府号召(不少地方政府都采取过号召、鼓励市民用卡的措施),而此次他们却偏偏成为占人口少数的某些商家利益之争的“牺牲品”,乃至充当了“城门失火”中的“池鱼”。 尽管如今的企业与计划经济年代的企业在价值取向上已有重大不同,但纵观当今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益目标的同时往往都很注重社会目标,这几乎已成潮流,更何况我们的企业所处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样的大背景。所谓“社会目标”,它常常是一种超越商业利益的价值追求。社会目标的内涵也许很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利民”,或者说有益于社会。 对于这次刷卡手续费之争,中消协有关负责人早有法律角度的价值判断:刷卡消费是银行与商家多年合作形成的一种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一经推出,即形成了银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商家单方面拒绝使用银行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商家拒绝使用银行卡,广大持卡消费者事实上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发卡银行与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的介入无疑是分内之事,无论出于政治角度、道德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按说理由都是充分的、有力的。但为何会调停无效?不能武断地认为政府无能或未尽职尽责,因为政府毕竟也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如今我们这个社会所缺少的,也许恰恰是对企业狭义的依法经营之外的社会目标的价值导向体系(政治导向、道德导向等)和行为约束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