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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企业”违法也要保护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 09:02 新京报

  据《江南时报》6月1日报道,由于江苏省宝应县沿河镇永阳针织公司欠发工资现象严重,许多工人陆陆续续地离开了该公司,而这些100多名离厂的工人多数都没拿到他们的押金和今年好几个月的工资,每名工人平均被拖欠工资2000元,被拖欠的工资在20万元左右。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单位向工人收取押金明显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据说,永阳针织公司的工人为了依法维权,曾将此事反映给宝应县劳动部门。宝应县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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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的情况是工人反映的都是事实。既然如此,宝应县劳动部门就应当立案,对永阳针织公司进行处罚。可是宝应县劳动部门却称工人与公司没签订合法合同,无法立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工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可为什么宝应县劳动部门却强调没合同就无法立案呢?案立不上,宝应县劳动部门提出可以协调解决,而结果是不再上班的工人不但拿不到一半的工资,还要赔偿工厂损失。本来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作为劳动部门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可是受侵害的劳动者却要向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厂赔偿损失,这又是为什么呢?还是宝应县劳动部门的答复点破了玄机:考虑到该公司是沿河镇的纳税大户,又是招商引资的重点单位,不好处理。

  在如今社会中,各地发展经济,往往确立了一些“重点企业”、“明星企业”给予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时更是出台专门的政策加以特别保护。这种做法其实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它会给未得到保护的企业带来事实上的不公平。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各地无论想怎样保护“明星企业”,也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以各种理由对“明星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保护。因为各地政府或执法部门并无豁免企业“违法行为”的权力。

  就宝应县这家“明星企业”收取押金、拖欠工人工资来说,明显地违反了多项法律的规定,宝应县的劳动部门对这家“明星企业”进行查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要求的劳动部门的职责所在。宝应县的劳动部门却站在“违法”者的立场上,保护“违法行为”。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宝应县劳动部门的一位执法者,还希望工人们从永阳针织公司作为一个明星企业和纳税大户,目前正面临着引进外地资金的关键时候的角度能换位思考一下,不要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难道说为了“明星企业”的利益,就能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吗?宝应县的劳动部门确实是一直能站在“明星企业”的位置上思考问题的,可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门,什么时候能站在“劳动者”的位置上,考虑一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总之,我认为各地不管对“明星企业”如何保护,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都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这种保护就是“违法保护”,而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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