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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文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18: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日电 据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这标志着保险中介业务规范化经营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04年4月30日,全国保险市场上专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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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中介机构为1264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达12万家,保险营销员140万人。2003年,全国通过保险中介实现保费收入共计2892.73亿元,占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4.55%。保险中介机构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其中之一反映在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之间手续费结算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支付手续费时以自制凭证甚至白条入帐;有的保险公司将保费先行扣除手续费后以净额入帐;有的保险公司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随意支付保险手续费;有的保险中介机构没有将手续费收入反映在“手续费收入”科目,致使保险交易主体的财务真实性无从保证,也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刷。

  《通知》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地方税务部门、保监局应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作。各地保监局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统一发票》的具体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按有关税法规定作出处理。

  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推出对于增加国家税收,化解行业风险,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各种监管手段的整体合力,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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