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亮点: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汽车消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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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11:48 华夏时报 | |||||||||
记者昨天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内普遍将其称之为“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 记者注意到,虽然新《政策》将汽车项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同时抬高了汽车产业准入门槛,而且新《政策》堵死了外行通过“买壳”操作进入汽车的阳关大道。同时,新
据介绍,自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发布并执行以来,中国汽车工业有了长足发展,企业生产规模、汽车产销量、产品品种、技术水平、市场集中度均有显著进步。但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汽车产业和消费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该政策在许多方面已无法适合发展的需求。 而与1994年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相比,新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具有7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取消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承诺不一致的内容,如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实绩等要求;二是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依靠法规和技术标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三是提出了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汽车工业自主发展明确政策导向;四是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五是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六是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七是对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外行造车说“不” 新《政策》中将汽车项目和汽车产品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更多地采用法规和技术标准限制产品准入。同时,新《政策》规定将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新《政策》在第四章“结构调整”中写到:“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业内人士分析,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非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汽车整车生产领域的门槛。记者了解到,在过去两年,已经有众多非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吃掉了一批中小型整车生产厂,并同时拿到原生产厂的生产资格和公告名录。以家电、手机等主营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如奥克斯、波导、比亚迪、美的等,正是通过这一操作开始投身汽车整车生产,并一度形成家电企业造车风潮。现在,新《政策》开始对非汽车生产企业“买壳”操作喊停。 同时,新《政策》中还规定,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对于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鼓励形成大型汽车联盟新《政策》表示,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以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解读全文,记者发现新《政策》对大型汽车企业的鼓励倾向相当明显。新《政策》写道:“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并表示,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对于企业联盟,新《政策》规定它必须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协作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体现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发展。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 国家同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 全面推动汽车私人消费新《政策》在提高汽车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宣布打破束缚汽车消费的绳索。新《政策》专辟一章解说汽车消费政策,并首次将“鼓励私人购车”条款写入产业政策。 小排量汽车有望不再受到地方歧视。新《政策》提出,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新《政策》还对以往各城市普遍存在的外地产汽车的歧视政策提出批评,并表示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对于向车主乱收费的现象,新《政策》提出,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汽车流通过程一向是制约私车购买的重要环节。除提出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鼓励二手车流通外,新《政策》还表示,国家将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努力拓展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储运、救援等各项业务,健全汽车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发展汽车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