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乱而治--中国直销的昨世今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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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10:35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张帆 实习生 李莜 鲁迅先生曾经写过小说《理水》,讲的是大禹治水的故事。当年“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中国的直销业在发展的初期也经历了类似的历程。 从上世纪90年代初雅芳第一个登上中国大陆开始,在这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和高额
1994年,政府“左准绳,右规矩”,开始对直销市场进行评估和管理。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组织人员,专门草拟有关管理办法。同年8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9月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此时,政府对待传销行业的态度并不是完全排斥,而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到1995年,国家工商机关查处传销欺诈案10多起,涉案人员上万,平均每起案件涉及数百人。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开始限制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发展,进行清理整顿。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文件中,还详细规定了多层次直销企业必须具备的10个条件。1996年4月,中国政府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开展传销业务。但非法传销的势头不但未减,反而愈演愈烈。事后,政府在颁布禁令时曾分析原因认为:传销在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当时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可以说,“老鼠会”等非法传销活动钻了中国国情的空子,而正当的直销业发展的基础仍然薄弱。 面对这样的情况,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与此相对照的是:同年,国家工商局查处案值在100万元以上和在全国影响较大的传销案件25件,比1996年激增108%。一位业内人士说,此时的传销市场出现了比没有制订《传销管理办法》前还混乱的局面。 1998年4月,在多次调整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情况下,国务院一纸禁令停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采取了最严厉的措施:堵。在政府严格的监管下,非法的传销企业转入地下,正规的直销企业叫苦连天。同年6月,10家外资企业在与政府进行沟通后,被批准改用“店铺+推销员”的方式转型经营。它们分别是: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娜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10家转型企业可谓风光一阵。但如今,只有安利、雅芳、玫琳凯和中山完美还经常出现在人们的视线范围内。 禁令迫使一些国内直销企业转战海外,如天狮集团。也使得一些国内未成功转型的传销企业及部分“老鼠会”头目,又开始走上了另一条地下道路。首先在国内曝光的大案有1998年底到1999年在重庆、长沙的“天然丽莎国际集团绿色经典公司”、“百顺日合”、“兴田加盟连销”等纯粹的地下运作、异地炒作的“老鼠会”公司。接着1999年、2000年以至到现今的2003年,国内先后出现过“华良消费联盟”、“得利卡友”、“申奇”、“直复营销”、“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等全国性的非法传销大案。并且,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与成熟,网上“老鼠会”也在这个阶段有所蔓延。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信息显示,北京地区的传销公司正呈现出从过去的半公开状态转向更隐蔽,从城区转向郊区,从过去的实体公司转向虚拟公司,以及利用异地注册逃避处罚等新特点。 中国政府对待直销业的态度从最初的开放,到后来的紧缩政策,直至完全禁止,再逐步放开,先以外资直销企业为平台开辟一条有效的疏导途径,并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直销经营模式。然而,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做出承诺,即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3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那么中国直销业将何去何从?是否能如大禹治水般使“天下于是太平治”,人们还在观望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