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奖公证细则能否根治“违法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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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08:50 新京报 | |||||||||
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这个细则的突出特点是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开奖公证是公证人员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监督和公证证明的公证行为。细则还规定了纪律惩戒和行政处罚的条款。这显然是想快速弥补西安彩票案中暴露出来的公证制度漏洞。但仅靠颁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能治好违法公证病,并将公证引入良性发展轨道吗?
从西安彩票虚假公证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它的程序极不规范,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根本问题在于公证制度本身。正是因为公证制度存在漏洞,才使违法公证有了可乘之机,才发生了公证员被收买后进行虚假公证的现象。 有效监督和公证责任的缺乏使公证少有约束,这是违法公证的首要原因。按我国现行的公证体制,公证业务机构大多数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司法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具体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处进行监督指导。表面上看,在制度设计上好像并无明显漏洞。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业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管理上,比如公证员资格的考试和公证员的任命等,对具体公证业务的监督却很有限。第二个重要因素是公证业务机构的公证责任不明确。现在,一旦出现虚假公证,责任由公证员个人承担。这种处理对虚假公证的受害人而言,并没实现正义。如果公证责任明确,公证处必须为公证员的虚假公证负责的话,任何公证机构都将会认真面对每一次公证行为。 公证行为常常得不到司法审查是违法公证出现的另一重要原因。由于大多数公证处还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公证处很难直接当行政被告。如果出现违法公证,受损当事人想获得国家救济,只有申请复议这一个渠道;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公证机关的公证意见,当事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而不能直接起诉公证机关。这样,必然使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难度加大,同时付出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许多当事人出于对程序繁琐的忌惮,可能会自动放弃申请国家救济,这会使违法公证轻易逃脱责任。 第三个原因是公证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伦理不过硬。公证员的公证行为以国家公信力为依托,作为公证员,必须明确这一点。不然,违法公证将不可避免。所以,从人的因素看,要避免违法公证的出现,还应提高公证员的素质。 由此可见,光靠《开奖公证细则(试行)》无法根治违法公证病。要彻底根除顽症,还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制度与执行者实现完美结合。 □刘吉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