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外资零售企业的特权思想岂能纵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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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08:28 人民网-市场报 | ||||||||||
6月1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进行了12年的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这距离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自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地域、股权和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实现全面开放的时间,还有整整193天。可以说,这一办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让外资零售企业提前享受了“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协定中一条基本原则,我国在商业利用外资试点过程中,一
就拿开店数量来说,目前,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企业实际达到300家,这中间仅有28家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这足以看出外资零售企业违规的程度之深。事实上,我国在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阶段,对地域、股权和数量等方面是有明确限定的,可在某些外资零售商眼中这些规定形同虚设,违规开设的店铺遍及大江南北,即便面对一道道禁令和限期整改的规定,也只是暂时收敛,之后反而会变本加厉。 那些大都来自发达国家的零售巨头们,往往把自己标榜为遵守规则的楷模,他们之所以毫不顾忌自己的显赫声名,在中国频频违规,固然和中国某些地方政府的纵容有关,但根本上还是和他们骨子里自命为“规则主导者”的特权思想有关。他们在别国开疆拓土过程中,遇有阻碍,不是怪罪所在国制定的规则不合理,就是抱怨规则与国际惯例不符。纵使规则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合理的做法也不应当是先肆意践踏规则,让违规行为成为事实,而后才去促成规则的修改。“知不可为而为之”,这就是特权思想在作祟。 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权威,这往往也被视为一条“高压线”。对那些外资零售商来说,连这样的“高压线”屡屡触击都能相安无事,本来在交易中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供货商,自然就更会被其玩于股掌之间。于是,占压供货商资金、收取高额进场费等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常常是大行其道。供货商也只能仰其鼻息,敢怒不敢言,稍有不从就会有被清场的可能。当然,这中间也有敢于拿“鸡蛋碰石头”的。去年,上海炒货业协会成员企业面对某外资零售巨头收取的难以承受的高额进场费,就集体起来抗争,但毕竟是弱不敌强,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外资零售商本来就不是慈善家,追求利润最大化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这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如果倚仗自身的强势地位,打着所谓的“国际惯例”,强行收取诸如高额的进场费,这就是典型的“店大欺客”做法,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说供货商的正当权益在某些外资零售商眼中可以公然侵害,那么被奉为“上帝”的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害,就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大多数的会员制的外资超市中,组合包装、批量销售,这种打着“平价”旗号的做法往往让消费者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放弃购买,无疑是舍弃了作为会员应有的权益;如果坚持购买,有限的价格优惠相比较过度消费可能引致的潜在浪费,其实是微不足道的。不仅如此,批量销售也让零售商通过占用消费者更多的消费资金,换取了自身更高的商品周转率。在“不惜牺牲部分利润换取消费者更多便利”与“不顾及消费者实际消费需求而去追求更多利润”之间,外资零售巨头们恰恰选择了后者。 市场经济拒绝特权,公平交易是其基本准则之一,指望某些以“商业道德卫士”自居的外资零售商自觉践行这一准则,无异于相信“黄鼠狼给鸡拜年”的谎言。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通过《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范外资零售商在日益扩大的零售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还远远不够。制定、完善和落实诸如“大店法”、“反垄断法”、“反不公平竞争法”等法规,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 本报评论员:程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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