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严禁公款买商业保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11:41 新京报 | |||||||||
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作为变相福利 本报讯 (记者 郭安) 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各地国家税务局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系统各类人员办理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基本社会保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作为变相福利。
据了解,各地国家税务局对本系统已开展的社会保险工作要进行自检。认真清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问题,如有发现问题的应坚决纠正,及时清退。各地的社会保险工作也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对一些社会保险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税务总局人事司反映报告,不得擅自作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