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权拍卖再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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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0: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广州市拟立管理办法,但激起业界强烈质疑 本报讯 记者张伟湘、陈静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引发广州广告业界“大地震”的户外广告立例质询,再次引起业界关注。昨天,10多位广东省知名法学家和广告业巨头参加了管理办法的法律论证会。专家认为,目前国内的广告业依然十分脆弱,户外广告的拍卖应该合法更应该合理。
今年3月初,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市区户外商业广告招牌工作的通知》(简称“11号文”),将广告经营权视为公共资源,规定以后一律推向市场拍卖。按照通知要求,广州市的工商、规划部门3月10日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续期审批。4月1日,这一范围扩大到工交广告。3月下旬,经广州市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为广告业疾呼,媒体开始关注。目前,有关部门计划专门为此制定条例,而人大代表亦计划向广州市人大发出紧急报告,反馈业界的回应。 自前年开始,广东的拍卖业已一连经历了几次“震荡”,首先是一级土地的拍卖流转,之后是法院和海关等政府部门执行或罚没物资的处理,再次是境外拍卖行与国内机构的“垄断性”合作。 政府不宜拍卖私人物业的广告 暨南大学法学教授李伯侨认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户外广告拍卖的实施办法”,由政府统一拍卖户外广告资源,公共物业由政府拍卖当然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私人物业上的户外广告,政府是否有权拍卖,却值得商榷。 李伯侨认为,广告经营权与构筑物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实际上,广告经营权是从所有权上派生的,包括占用、使用、收益的权益。户外广告所依据的正是物的属性。公共性物品,例如桥梁、人行天桥等,属于政府所有,在这些建筑物上发布广告,由政府管理,拍卖资源,有法可据。但是广州市还有很多物业属企业、个人所有,这些物的所有权派生出的广告经营权应属于业主所有。 如何经营这些衍生的权益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由业主和其他人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来处理。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无所作为,当业主和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规格、内容上违反法律法规时,政府应该用广告法和广州市的其他规章去规范。 行政许可只涉及公共资源 李伯侨认为,我国新的行政许可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只有全国人大、国务院、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机构没有这一权力。涉及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时,只是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并没有涉及非公共资源。从法律和宪法保护私人财产的精神看,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一刀切的拍卖似乎并没有妥善授权。 社会科学院李江涛教授认为,户外广告的拍卖体现出了四个矛盾:一是社会的制度管理和有限资源的矛盾;二是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矛盾;三是社会目标多重性引发的矛盾;四是公共权力和私权的矛盾。总的说来,管理制度是应该有限度的,但是也不能过松,应该依法行政。所以,政府的行为一定要经过必要论证的程序,要经过研究和分析,但是也不等于把这个事情无限期的拖下去。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教授对户外广告的财产权性质提出了置疑。周林彬认为,户外广告的财产权如果是公共资源,那由政府来拍卖是正确的;但如果是私产,就得依照宪法和民法由个人来处置。然而,普通户外商业广告究竟是私产还是公产,这是一个争议的焦点。周林彬个人认为,普通户外商业广告既不是绝对的公产,也不是绝对的私产。因为在我国,任何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个人仅仅拥有对土地上的楼宇的所有权。那么,楼宇上面的广告权属于谁?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将会对这种空间利用权进行设定。但是,这种楼宇上的空间利用权对私人来说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有限的。所以,普通户外广告所有权既有公权的性质也有私权的性质,应该视为是一种混合权。政府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应该公私兼顾,考虑到政府和私人两者的利益。所以,普通户外广告拍卖的主体不只是政府,而应该还有广告主和楼主。而拍卖所有的收益也不该全为政府所有。 以登记助管理 广州大学法学教授庞娟则认为,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分情况来处理。对于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可以直接处理,而如果是普通户外广告就要兼顾公权和私权的利益来处理了。庞教授还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政府管理户外广告的行为不是必须只能拍卖,而是可以通过登记等形式来实现。并且政府对普通户外广告的拍卖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庞教授也持有怀疑态度。 中山大学法学院莫亚平教授认为,政府的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应该分开。而还有的教授认为政府如果仅凭一个内部文件而将普通户外广告进行拍卖,收益都归政府所有的话,是以管理为名而收取除税务之外的别的利益,有滥用管理权力之嫌疑。 会上,有关专家还呼吁政府在立法之前能够召开立法听证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