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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博弈后的产物 零售业提前半年城门洞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0:35 新京报

  6月1日,多方博弈后的产物——《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No more,No more。”在家乐福旗下的冠军生鲜超市的开业招待酒会上,家乐福中国区总裁施荣乐被本报记者问及“在中国的扩张还有哪些担心”时,他微笑着而答。

  “我们一切都看顾客的。顾客要我们快,我们就快。”施荣乐说。5月22日,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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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在北京的第六家大卖场双井店如期开业,而这离中关村卖场的开业才刚刚一个月的时间。

  家乐福一切信心和底气的来源,就是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它实际已经给出了中国零售业全面开放后政策的“真容”,而没有等到法定的12月11日。

  “提前开放”实属无奈?

  今年4月16日,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历经“艰辛”,八易其稿而出炉。一个多月来,各大外资超市主管、商业专家、学者在深入研讨后,得出一个一致的结论:《办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对零售业的开放比对WTO承诺的开放时间提前了半年。

  当初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为中国的零售企业苦苦争取来的到2004年12月10日才结束的3年的保护期,为何要提前中止呢?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飞教授向记者描述了中国零售业在开放过程中面临的巨大政策压力。他表示,中国零售业的开放程度确实比承诺的开放时间要提前。过去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违规开店的数量惊人,到1999年底,违规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零售店就有277家,虽然2000年11月和2001年8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两次联合相关部门连发两道禁令,正式宣布对违规外资零售企业进行整改。但是违规情况还是屡禁不绝。

  “现在这么做,也是迫于现状的压力。如果年底再发文宣布零售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到时可能违规的情况就会更严重;并且,199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现在已经不适应当前中国零售业的发展状况了,现在对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的时机也成熟了。”李飞说。

  外资零售巨头对中国政府的这一举措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中国市场上浸淫多年、历经风雨的家乐福,显然对于政策的敏感度远超过其他的外国同行们。在该《办法》颁布前几个月,家乐福就已经对旗下的三大主力业态未来在中国的扩张做好了全面部署。今年家乐福计划在中国开130家迪亚天天折扣店,到2006年,将使中国成为迪亚在全球的第四大市场,迪亚要在京、沪两市各达到300家;自1999年以来,销售额都一直占到家乐福集团总销售额25%的冠军超市,也将在2008年之前,在北京开出40家-50家店;家乐福目前已在中国的23个城市中开出了46家大卖场,虽然其大卖场未来的发展计划还没有对媒体宣布,但在中国市场发力冲刺的态势已很明显。

  分级管理办法胎死腹中

  由于《办法》的颁布牵动中国零售业的未来布局,以及中外零售企业今后的发展前途与命运,在修订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多方力量的博弈。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波折,八易其稿后,《办法》才终于出炉。

  记者从业内可靠渠道获悉,《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很多引起争议的地方,例如初稿中提到的分级管理制度,以及第八稿中提到的没有商业网点规划城市外资零售企业就不能进入等条款,在修订过程中就引起了强烈的争议。

  去年年底,商务部向零售企业发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中规定了对外资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办法,即:在中国投资商业领域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的外商投资者列入A级管理;在中国投资商业领域过程中虽曾有违规行为,但其违规行为已经全部经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规范的外国投资者,列入B级管理;目前在商业领域仍有违规行为未予规范的外国投资者,列入C级管理。《办法》草案还规定,列入B级管理的外国投资者,其违规行为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规范后1年内,不得申请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不能申请开设新的店铺,而列入C级管理的外国投资者将彻底丧失投资资格。

  但业内人士透露,随后家乐福和一些台资零售企业对此条款提出激烈的反对意见,理由是“这样的规定违背了中国对WTO承诺的开放零售业的有关条款”。而在春节后不久,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在一次会议上透露,分级管理制已被否决。

  然而,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办法》草案第八稿中规定,每个城市都必须有商业网点规划,没有商业网点规划的城市不允许外资零售企业进入开店。

  商务部认为,这个条款可以防止地区商业过度竞争,方便政府对各地的商业发展进行统一管理。但外资零售企业却把这条看成是对其扩张进行限制的一个方法,因为按照这个条例规定,中资零售企业并不受商业网点规划的限制,只要到地方上的工商部门登记后,就可以开业,而外资却要受到商业网点规划的约束。在第八稿征求外资企业意见期间,引起了外资企业的集体反对,在《办法》最后公布之时,这条规定在《办法》中也难觅其踪。

  审批权下放值得关注

  《办法》中把今后外资企业开店的审批权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在很多人看来,这个规定是《办法》的亮点所在。

  《办法》中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的店铺规格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零售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后,进入的零售企业会越来越多,并且各种规模的都有。一些业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不论什么规模的企业开店都要得到商务部的批准,商务部的工作量就会加大,工作周期也会加长,并且工作效率也会降低;另外,有些中小型企业在国内开店对全国零售业的市场格局影响并不大,但是其在地方开业却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这些企业开店完全可以由地方政府来批准。

  李飞分析,开放度越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就越高,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就会根据当地的商业 结构、商业布局、市场容量来考虑如何开店才能既保护本土经营者利益,又保护到投资者利益,以规范投资者的进入,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导致市场的混乱。

  审批权的下放也引起业内的一些担心。中国零售业目前过度开放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外资企业进入而导致的。过去,由于商务部对于外资零售业在中国开店有地域、数量、股份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外资企业为了在中国市场上抢占好地盘,他们中的很多企业绕过商务部,直接与地方政府合作;而地方政府考虑到外资企业的进入对地方上的招商引资、人员就业、税收等方面都有好处,就对外资企业的进入一路绿灯。

  李飞认为《办法》已经对这种状况做出了针对性的防范。如《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审批的开店企业必须报商务部备案,并且地方政府在审批企业开店时还有数量的控制,企业的开店数超过一定数量,仍要由商务部批准。除此之外,李飞认为,对地方政府审批权最好的监督就是各地商业网点规划的出台。

  《大店法》遭否决推进商业网点规划

  虽然《办法》中删去了“每个城市都要有商业网点规划”这一条,但中国政府对于网点规划的工作却是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

  4月15日,商务部在南宁召开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座谈会,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指出,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是今年全国商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悉,各地级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将于今年年底完成。

  “商业网点规划将在城市商业总量的控制、商业结构的建立、商业业态的平衡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商业网点规划不会遭到外资企业的反对,因为这与WTO所规定的原则完全相符,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在采用这种方法,对商业网点的有序发展进行调控。”李飞说。

  李飞同时也指出,商业网点规划与前一段时间热议的《大店法》相比,更加科学与合理。《大店法》只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店的发展进行限制,但是一个店的大小并不是完全按照商店的面积来算的,有些店虽然不大,但是效益很好,如何去对类似的这种店定性?因此,什么是大店的评判标准很难统一;另外,商业网点规划是对商业的总量、结构做一个总体的把握,这是内外资企业都必须遵守的,而《大店法》只是对开大店进行一定的限制,而规模比较大的店还是以外资企业比较多,所以容易让人感觉到是变相的对外资进行限制。

  链接:解读《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主要精神是对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

  《办法》明确:中外投资者在符合《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扩大开放区域,放宽外方投资者股比约束,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者规模等限制性要求;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有关人士指出,《管理办法》是对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全面修订,体现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分销的承诺,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中外投资者的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限制性资格要求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审批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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