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道路运输条例》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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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18: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林红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0日签署第40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6日授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有七章八十三条。七章分别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出,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条例专门强调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