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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审理一起特大汽车贷款诈骗案 骗贷1600多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17:44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5月26日电 (李南玲、吴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汽车贷款诈骗案,在这起诈骗案中,11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利用虚假文件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大量骗贷,行骗63次,总金额超过1600万元。

  这一特大骗贷团伙作案手段非常隐蔽,其犯罪活动采取“一条龙”式的流水线进行。据公诉人指控,以被告人宗某为首的这一犯罪团伙以伪造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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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设立虚假的汽车销售公司,并在银行开立账户,而后通过伪造汽车销售合同、首期付款证明、购车人、担保人,并伪造相应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

  宗某等人还伪造了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资料,并在某银行彩田支行开立了账户,在银行骗取贷款并转入该账户,通过该账户开出支票,到小店兑换成现金,据为己有。早在2000年9月,现年30岁的第一被告人宗某虚构在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购买“奥迪”汽车的名目,伙同同案人员高某冒用“刘思顺”的名字,以该汽车公司的名义,伪造了购车合同和首期付款证明,骗购了深圳某保险公司的个人汽车消费保证保险,进而在某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此后至2002年3月,宗某共以相同手法作案62次,直至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等10人利用虚假资料诈骗银行贷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法庭上,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期对案件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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