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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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22:22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5月25日电(记者黄庭钧)上海银监局25日发布的消息称,针对上海二手房贷款市场存在的一些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已要求全市商业银行加强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 上海银监局的一位人士说,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确保上海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经办二手房按揭贷
据悉,近年来,上海市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各商业银行(含农信社)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也得到相应发展。但从去年起,二手房贷款市场出现了部分商业银行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的要求,以按揭贷款金额一定比例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的情况,且付费名目各异、比例不断上升。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在与房产中介公司合作中,存在放松对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的倾向,给银行经营二手房贷款带来一定风险隐患。 上海银监局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选择房产中介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时,应当注重审查房产中介公司的资质,各商业银行内部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与之合作的房产中介公司的资质标准,提供二手房贷款担保的房产中介公司应当具有与之相应的担保能力。建议各商业银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拟合作的房产中介公司统一资质标准,并制定规范的合作协议文本。房产中介公司因提供贷款资源、信息、贷前资料收集等服务,商业银行可按责任与义务相挂钩的原则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但支付的费用不得与贷款金额挂钩。各商业银行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操作制度,规范操作行为。 各商业银行不能因房产中介公司提供部分贷前调查服务而放松贷款管理,放弃审贷责任。特别在房地产价值评估和房产登记、资料验证和交易真实性审核及贷后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执行贷款操作程序,要处理好信贷主体与房产中介公司的代理关系,不得推卸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职责,切实避免交易风险和操作风险。 各商业银行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各种中介收费服务,同时要做好贷款人相关资料信息的保密工作。(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