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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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13:5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 史丽萍)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据了解,《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2月1日正式实施,但《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出台。《实施细则》共47条,对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合资公司持股比例、经营进行相应具体的规定说明。 业内人士表示,从细则条文来看,最大的变化就是外资保险的资本金“门槛”和开
资本“门槛”有所降低 外资保险公司普遍反映,《实施细则》降低了对外资进入中国保险业的资本要求。细则具体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设立分公司。 根据原先的要求,合资寿险公司要成为一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亿元。而依据新规定,外资保险在最低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未来每申请新增一家分公司,资本金只需要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当资本金增加到5亿元后,只要满足偿付能力的要求,开设分公司理论上没有具体家数的限制。但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业内人士表示,资本“门槛”的明显降低,受到了外资公司的认同。事实上,为了向全国性保险公司冲刺,一年多前,外资保险曾掀起一股增资潮,中宏保险、信诚人寿、太平洋安泰、中意人寿等都设立了两至三家分支机构。 外资实际参股不得超50% 《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了外资在人寿保险公司中的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明确了合资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外资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使其所持合资保险公司的股份超过50%的比例限制。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中国兑现WTO承诺,外资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如成立合资公司、参股中资公司等。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外资公司不得通过关联公司同时参股而“超标”。此外,对于集团控股型的保险公司代表处“无论其代表处是以集团公司或其中一家子公司名义申请设立”,该代表处只能申请一张保险牌照。业内人士表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外资公司多头并进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