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可入市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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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11:5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韩晖 通讯员/张晓锋 实习生/李晓红)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理有了新突破。笔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人行广州分行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凭土地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可向市、县土地交易机构提出委托办理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据悉,广东此举在全国首开先河。
《意见》提出,处置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应当以市场方式为主导,以土地调换、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托管方式等为辅助,多种途径处置和盘活金融机构抵债土地。 《意见》提出,处置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四种方式:一是由金融机构凭土地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可向市、县土地交易机构提出委托办理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手续,通过市、县(区)土地交易机构将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出售;二是由拥有抵债土地的金融机构与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购;三是金融机构将抵债土地交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托管,处置托管土地的收益应及时支付给委托的金融机构,处置价格不得低于处置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70%;四是金融机构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调换。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收回闲置尚未达到二年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或相应补偿。 据悉,抵债土地自金融机构与市、县土地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和托管协议之日起,停止计算抵债土地的闲置期限。没有处置变现的抵债土地,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有关规定;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而对该意见下发前形成的闲置土地,暂不作闲置土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