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获国民待遇 寿险比例不能过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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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7:0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 李英辉 中国保监会昨天上午宣布,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第4号主席令,正式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个细则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细则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此举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享受与中资公司同等的国民待遇。
外资享受国民待遇 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官员杜红梅女士介绍,这一细则是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细则的核心问题是外资公司享受国民待遇。 细则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杜红梅女士透露,从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来看,外资保险公司所需要的条件与中资保险公司完全一致,这表明了监管部门对外资公司给予国民待遇。保监会的统计数字表明,截至上月底,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共设立了65个营业机构,超过了中资公司的数量。 寿险比例不能过半 细则中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明确了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50%。按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这一规定并没有写进条例中,而且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超过这一比例的限制。细则做出的这一规定,彻底地杜绝了个别公司钻政策空子的机会。 独资财险进入加快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昨天下午向记者表示,保监会的这一实施细则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进一步放开了准入的门槛。但他同时表示,从中国的保险市场现状来看,如果能够有更多的外资独资公司进入,则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郝演苏介绍,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比,中国目前更急需的是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因为这些公司能够提供“原汁原味”的保险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因为美国友邦这家独资公司进入中国,带来的全新寿险模式迅速在全国走红,为许多公司效仿。“你听说过哪家合资公司带给中国保险市场耳目一新的东西?”郝演苏说。 而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寿险领域必须选择合资的方式。这意味着,作为目前唯一的一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注定要孤独下去了。 与寿险相比,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以外资独资的形式进入市场。根据加入WTO的承诺,2003年12月起,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建立独资的子公司。郝演苏分析,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可能很快就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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