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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华旗专利纠纷与一个产业的神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 11:3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 颖北京报道

  螳螂捕蝉,黄雀也许正在后面眈眈而视。

  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朗科”)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旗”)等专利侵权一案,在漫长的等待中,似乎渐渐被搁置得有些清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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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而与此同时,华旗等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亦仍在等待当中。

  “朗科和华旗当然都希望自己胜诉,而国外一些公司也正在观望。”本案中华旗的代理律师刘芳告诉记者,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还涉及到那些在背后眈眈而视的国外公司。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给国外企业向中国闪存盘生产企业集体发难予把柄。

  朗科的专利利器

  1999年11月14日,邓国顺和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存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7月24日拿到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99117225.6)。

  拿到专利的第三天,邓国顺和成晓华即与朗科签订了“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并以专利许可使用费178万元作价作为他们对被许可方的入股。

  随即,8月30日,朗科委托代理人刘军律师去买了两个型号为“迷你王”的爱国者32M移 动存储。这不是一次普通的购买,同年9月11日,刘军把买来的东西和发票在深圳公证处做了一次公证。

  在朗科看来,备战工作已经做得非常充分了。积压了近一年的闷气终于化为一纸诉状,将华旗和深圳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另案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了两个诉讼。

  诉求之一,要求被告支付专利权人邓国顺和成晓华自发明专利申请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使用费90万元;诉求之二,因华旗等在朗科获得专利权后仍然生产出售闪存,而该产品落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要求他们赔偿朗科因被侵权而造成的损失90万元,并停止生产销售。

  当时的统计数据表明,国内移 动存储市场每年以平均300%的增长速度快速扩张,闪存盘取代软盘软驱的趋势也愈发明显,几十上百家企业都来抢这个如此高速增长的市场。

  华旗的复审对局

  2002年10月11日,朗科起诉华旗后不久,华旗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99117225.6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向法院提出对专利侵权案的中止诉讼申请。

  2003年年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一次进行了双方面对面的口头审理。 “涉及的证据很多,情况非常复杂,一时难以下结论。”负责本案的专利复审委副处长蒋彤对记者说,但是,仅凭一些程序上的不妥之处就判定一个专利无效是不可能的。

  刘芳告诉记者,早于邓国顺和成晓华申请专利一个月,韩国三星就已经公开了同样的技术,并且还有附图,非常清楚。但是,如果以国外的专利作为对抗朗科的证据,即使华旗赢了一时,接下来可能的事情对整个国内的闪存盘生产商都会不利。

  “如果法院就以那样的复审结果判决,国外的生产商连官司都不用打,直接依这个判决到中国来收钱就行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家张平对记者解释。

  所以,刘芳决定主要以1997年以前就已经出版的USB教科书、闪存教科书和一些专利文献作为主要证据来证明99117225.6号专利无效,尽管以国外专利来对抗是最直接并且可能是最有效的方式。

  知识产权利剑双刃

  刘芳的担心在半途中就发生了。就在朗科和华旗争得火热的时候,旁边生出另一个枝节:在美国上市的一家以色列公司M-System(艾蒙)公司却声称拥有闪存盘的“技术专利”,并且比朗科申请专利的时间要早7个月。

  “艾蒙公司自己掌握的证据不足,因此一再要求专利复审委把我们的申请与它的申请合并审理,并且证据共用,”刘芳向记者讲述了其中的细节。华旗这边表示了强烈抗议,艾蒙公司未能如愿。

  刘芳解释,华旗和艾蒙两家的申请无论目的还是缘由都是不同的,况且华旗原本就想要避免国外生产商介入,当然不能同意与艾蒙共用证据。

  朗科总裁邓国顺曾说,将闪存盘专利官司进行到底,其实就是将维护知识产权的斗争进行到底。

  “现在国内的很多商家,都不注意自己技术的改进和产品研发,总是把脑子用在利用别人的技术上。”刘军认为,这场官司如果朗科胜诉,虽然不免会使部分国内厂商为侵权付出代价,但却可能是创造良好知识产权环境的契机。

  然而,“知识产权是把双刃剑”,在保护了一些个体利益的同时,可能反而会影响到技术的改进和发展。

  “朗科在取得这项专利后一直没有进行进一步研发。”刘芳认为,对于这么大保护范围的一个专利权,很多生产使用行为都会落在其中,对于整个行业来讲是非常不利的。其实,这项技术更大程度上应该看作是一项公知技术,这样才有利于移 动存储生产业的发展。

  张平分析,专利复审委和法院以公知技术来认定是比较恰当和可行的做法,这样不但能促进行业的发展,也可以为日后国外的生产商来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和要求侵权赔偿的事情发生提前做准备。国内IT业受到那样的打击已经不止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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