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规则修订 门槛降低保费投资放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 18:07 《财经时报》 | ||||||||||
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在修改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较大突破:准许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同时扩大买卖企业债券范围,新增对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的要求 本报记者 魏璇
5月18日,中国保监会以“主席令”方式宣布,修改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于6月15日起施行。这被认为是监管部门总结了5年监管经验后的一次“系统性修改”。 新规定的主要着眼点,是剔除不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监管的内容。中国的保险公司一直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两类,此次则表述为“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统一规定为2亿元人民币”。这显然有利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保险事业发展。 以往曾出现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投资人“借壳”进入保险业的情况。新规定则明确指出,公司筹建期间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被市场广泛关注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问题,此次亦出现较大的制度调整和突破。例如,保险公司单一法人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被放大到20%;参股保险公司的境外股东原则上为境外金融机构,全部参股比例应低于25%,境外股东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不受此限制。这些规定参考了银监会有关规则。 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模式的改革,按照新规定,以法定最低资本金额即2亿元人民币设立的公司,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级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至少增加资本金2000万元;总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增设分公司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这将有利于约束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不顾偿付能力,在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急于扩张的局面。同时也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并减少保监会行政审批项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专家分析,这样的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成本,促进保险营销体制的多元化目的。 修改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的市场化问题也做出了安排,突出一点是将条款费率管理修改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而有关费率条款示范文本和公布指导性费率的权限,今后将授予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体现保险的服务精神,有关保险条款的用语管理第一次被列入行业管理。保险公司的条款和保险费率被要求使用通俗易懂、明确清楚的语言,不得采用过于生僻和晦涩的行业术语和其他容易引发歧义的词语或概念。 广受社会关注的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在新“规定”中有了较大突破。保险公司不仅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还扩大了买卖企业债券的范围,新增了对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的要求。 对保险公司的上市问题,新“规定”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拟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取得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保险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的要求,即可公开发行新股。 关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新“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改为“事后报告”方式。为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其关联交易行为的管理,要求重大关联交易应在发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扩大为保险公司与其所有关联方的交易,并明确界定了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和关联自然人。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应主动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以便于加强事先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