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出台 对5个领域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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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16:4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上限高至20% 本报讯 记者 黄宙辉 报道:备受业内外广泛关注的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修改完毕,中国保监会近日以保监会第3号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出台。据介绍,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将有利于保险业吸纳融通社会资本,能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新《规定》对5个主要领域作规定 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指出,新《规定》分别对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等5个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进行了规定。在内容上,新《规定》在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和条款费率管理等方面,与原《规定》相比都有较大的改革和突破。在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监督检查等方面,一些已经施行的新监管制度也得到体现。 强化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 为把好保险市场准入的审慎原则,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上,改变以往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遵循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批设管理分支机构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拥有更大自由度;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大幅度的降低。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业务,使得省级区域内不再存在所谓“跨区域展业”问题,重新界定了跨区域经营的含义。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提到20% 新《规定》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也作了调整,其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关于偿付能力监管和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内容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反映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保险产品逐步市场化的科学监管理念。新《规定》还明确规定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