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用地禁建商品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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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11:11 南方日报 | |||||||||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都市报 作者:央视国际 管理办法规定: □经济适用房面积严格控制在60-80平方米左右
□购房人以市价售出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 □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发放 据央视国际报道,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日前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昨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政策点评 已购集资房不得再买经济适用房 从昨天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点评: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办法》,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 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房 昨天公布的我国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在以中小套型为主,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各地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点评:面积不能过大,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正朝着符合它本来面目的方向发展,使社会上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 北京四部门就经济适用房上市下发通知 未住满5年不许按市价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5月11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于5月20日起执行。 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政策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 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新政策体现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保障性质,有利于完善综合地价款缴纳方式,避免投资行为。 -名词解释 何谓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兴建的,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 -小贴士 哪些人可买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