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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不能随意出租 须向政府补缴收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07:47 北京晨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昨起实施,规定个人所购经济适用房出租前须向政府补缴收益

  晨报讯 (记者 叶晴) 今后,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这是昨天正式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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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办法明确,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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