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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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 07:45 北京晨报 | |||||||||
房屋建设: 实行租售并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
供应对象: 住房困难家庭 新的《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做出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惠政策: 优先发放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户型标准 60至8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租售价格: 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作了严格限定。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住房管理: 集资、合作房一并纳入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遵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晨报记者叶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