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资本投资民用航空业将有法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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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19:36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将有法律保障。日前,记者从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了解到,备受瞩目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草案已经出台,该草案拟明确非国有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有关草案已出台
日前,张志远等12名广东省人大代表提交建议表示,垄断行业应尽可能地减少,最大程度地对民企开放市场,外企准入的某些重要领域,民企也能参与平等竞争,如保险、航空、油气等。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接到代表建议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研究。据他们介绍,原定于去年底出台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草案已经出台,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据了解,该草案拟明确非国有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比如规定“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等。 另据了解,据民航中南管理局透露,自2002年8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根据民航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该规章将于近期作出修改。 国有资产仍占主体 民航中南管理局还透露,国有资产仍将占民航业的主体。 据介绍,在制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和拟定《国有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草案)时,考虑到民用航空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重要基础行业,因此,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和主体地位,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 在此前提下,鼓励各方(包括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民用航空业的各个领域。此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不能享受超国民待遇,必须保证为各方投资主体营造公开、公平的良好投资环境。 (记者 魏黎明 通讯员 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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