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机构中标药品总体价格将有降幅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 09:37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艳 实习生 彭美 通讯员 蓝岚) 5月20日起,广州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将采取新的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采用新办法将使广州市中标药品价格总水平有所下降,患者将得到更多让利。 新办法使患者得利更多
据悉,为有效地降低药品费用,逐步扭转当前“以药养医”的局面,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广州市决定将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作价方法,由现行的按中标价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四六分成,改为按中标价分档次顺加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差别差率作价。改变作价办法后医院中标药品的进销率总体水平控制在27%以下。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新作价办法更直观和容易计算,同时,将使广州市中标药品价格总水平有所下降,患者去医院看病时得到更多让利。(具体对比见下图) 能鼓励医院使用低价药 按照有关规定,广州市在采用新零售价格作价办法的基础上,还将根据药品实际中标价的高低,实行差别差率作价,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最高购销差率高,价格偏贵的药品,最高购销差率低。具体购销差率是:评标中标品种的中标价格(或实际进价,下同)在20元以下,最高购销差率为32%,中标价格在20.01-40.00元之间,最高购销差率为28%,中标价格在40.01-200.00元之间,最高购销差率为23%,中标价格为200.01元以上,最高购销差率为20%。议标中标品种则不划分区间,一律实行20%的最高购销差率。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最高购销差率高,医疗机构使用便宜的药品时,获取的相对利润比使用价格偏贵药品要高,能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有效地减轻患者负担。 新旧办法对比 案例:一种原来定价为80元的药品,中标价为50元。 按现行的作价办法: 医院顺加15个百分点,价格为50×(1+15%)=57.50元。这样药品中标价与政府定价之间就产生了80元-57.50元=22.50元的差价。这差价由医院和患者“四六分成”,药品的最终定价即为57.50+22.50×40%=66.50元,患者得到80元-66.50元=13.50元的好处。 按即将实行的作价办法: 医院顺加差率为23%,计算为:50元×(1+23%)=61.50元。 患者得到80元-61.50元=18.50元的好处。 比原来的作价办法多让利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