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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 18:49 扬子晚报

  【案例】52岁的农民吕某买了辆车,并为车聘了驾驶员徐某用于经营;购车时他同时买了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可当聘来的驾驶员徐某真的不慎在倒车时误撞了人,保险公司却不赔了,理由是:这辆车撞死的凑巧是吕某自己的女儿,不能算作“第三者”。

  【解答】平安财险南京分公司车险部人士解释:赔偿金当然是赔给受害人,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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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女儿已经死亡,赔偿金只能给直系亲属吕某,即赔给“第三者”的钱“绕”了一圈给了投保人,这在保险法上是明令禁止的。人保江苏分公司的车险专家黄工程师则特意给记者翻出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车主)或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吕某索赔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保险条款除了注明保险责任,也注明了责任免除,就是事先规定什么情况下,此条款不再适用,即撞了人也不会替车主赔钱。”记者看到,这一条款下共有三种免除责任情况,其一就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现在,不少省份强制投保“三责险”是出于对第三人负责考虑,但同时也考虑到防范个别骗保现象,因此保险合同中都包含了直系亲属等“责任免除”的具体范围。虽然从情上说有些“冷酷”,但从理上讲又非常必要。业内人士提醒说,现在国内大部分投保,是保险公司定好合同,投保人认同后签字,而非双方协商的协议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告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投保人也一定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然一经签字合同就有了法律效力。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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