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收租金银行先经手 保证金“拿住”房屋中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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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 08:1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邹玉瑞 实习记者 张翼) 为规范北京的房屋租赁行为,北京市工商局和国土房管局昨天联合推出《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两个示范合同文本,新合同中对房屋租赁市场出现的假房东、房屋的装饰装修、租金和有关费用的收付、房屋的转租、无权代表等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首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北京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2003年,全市出租、出借的住房累计达110万
新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对容易引发纠纷的房屋权属、修缮修理、租金及有关费用的收付、转租、代理权限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对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出租房屋以骗取房租的“假房东”,合同规定“出租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应向承租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出租方对房屋享有转租权的,应向承租方出示有权转租房屋的书面凭证”。 代理人向承租人许诺的“空头支票”将不具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代理人和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中还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事宜转托给他人;房屋出租后,还应当把承租方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出租方。 为防范“黑中介”卷款潜逃,有关部门还出台规定,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时必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并实施房屋租赁代理保证金制度。以上有关办法及示范文本的具体内容和指定银行及具备房屋出租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