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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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签发主席令,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规定》还明确,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规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设立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委托人可以向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代表委托人监督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合同情况,但不得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业务。 旨在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防火墙制度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指引》也将于近日出台。 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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