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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力促财险产品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12:1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启动财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中国保监会4月20日宣布,已向保险公司和各地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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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今后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保险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开发、引用或修订在本经营区域内使用的保险产品,并在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也就是说,今后保险公司可以先进行产品销售,再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一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保监会产品条款费率由事前报备向事后备案制度的改革,将极大地促进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积极性,今后会有一大批新的产品在市场上出现。而外资公司今后也将不必向保监会进行产品报备,只需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产品备案即可。

  同时,《通知》赋予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产品开发的权利,由于省级分公司更贴近市场,其对产品的开发将扩大产品创新的深度与广度,为一批更贴近市场、更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区域性、个性化新产品的面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介绍此项改革的原因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保险业面临的最突出矛盾,就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这一矛盾,产品供给与产品需求之间矛盾相当突出,产品创新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环节。保监会希望通过实施新制度,改善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环境,鼓励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推动以社会需求和消费者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的形成。

  据了解,国际上大多国家的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均实行事后备案制。一站式的备案受理,能够有效地缩短产品开发与管理周期,强有力地提升保险产品的管理效率。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在鼓励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保险产品风险管理责任制。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应建立保险产品风险管控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地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监管,建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事后备案管理档案,确保当地财产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此项改革涉及到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也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产品管理制度,政策调整的力度相当大,存在一个逐步实施到位过程。下阶段保监会将密切关注新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强化产品风险管理指导,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进一步完善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重点研究出台《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对所有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提出更为系统的制度安排;推动保险公司加大产品销售体制改革创新力度,拓展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强化对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农(渔)业保险、责任保险、民营企业保险、投资理财型保险、高科技保险等方面产品的指导工作,努力为中国解决“三农”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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