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费即确认合同关系 银行收卡费须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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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09:04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 陈澍 银行卡收费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起诉收费的银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吗?对此,渣打银行东亚地区总经济师郭国全认为,内地银行卡收费并无对错之分,但那些收费的银行就应该肩负应有的“服务”责任。
昨天,郭国全在沪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按照香港经验,一旦银行欲实行某项业务条款的修改,应该给市民一个“公示”的过程来了解详情,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这样才能真正“以理服人”。 “我觉得,某些内地银行的公示时间还不够长。”郭国全说。 郭国全也提到,内地的银行卡市场尚不发达,有些银行不堪太多“散户”占用太高的管理成本和银行卡资源,因此提出收费一说,希望“激活”一批“睡眠卡”或者索性清理出一批“睡眠持卡人”,这点也应可理解。 “若在收费后遇到银行卡网络故障,或者使用银行卡账户出现落账等问题,持卡人完全可以投诉银行,甚至追究银行所可能造成的客户损失。从法律上来看,银行卡收费也进一步确认了银行与客户间的服务合同关系。”郭国全说,至于收10元还是20元,这是银行自己提出的,钱多钱少并不妨碍服务好坏。 据了解,近期上海市就已经历过至少两起较大的银行网络故障,造成客户一时间无法正常用银行卡消费、提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