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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牌上海三菱电梯 深圳一企业被判侵权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 17:5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4月18日电 (丁慧、杨金志) 深圳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在销售电梯时,屡屡打着“上海三菱”电梯的旗号销售名不副实的电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上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0万元。

  虽然名称里都有一个“菱”字,两家公司其实全无关联。1998年9月,深圳上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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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三菱电梯供货安装合同》,承诺向对方提供一台“上海三菱”货梯,总价为人民币近26万元。深圳上菱公司在合同中保证货梯是上海三菱厂家原装产品。但事实上,货梯除了各类铭牌以及说明书上印有上海三菱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外,其余设备均和上海三菱公司的产品不同。

  2001年3月16日,深圳上菱公司以其与上海三菱公司的共同名义,向深圳某房产公司发出报价书,欢迎这家公司选用GPS-CR型上海三菱公司电梯。报价书封面的显著位置印有“上海三菱电梯”字样及商标标识。但事实上,深圳上菱公司提供的是4台由台安公司制造的“台菱”牌电梯,只是电梯的外包装上粘贴了上海三菱公司的商品标贴。深圳上菱公司的员工还向房产公司提供了4张伪造的上海三菱公司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这4台电梯投入运行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

  在以后的半年里,深圳上菱公司多次以自己与上海三菱公司销售部的共同名义,向当地一些公司出报价书推销电梯。在深圳上菱公司的员工名片上,还印有上海三菱的商标标识,在企业名称的下方印有“上海三菱、日本三菱电梯专业一条龙服务”的字样。

  法院认为,深圳上菱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的经销商和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它提供的是“上海三菱”电梯或者与上海三菱公司存在着某种密切的关联。这种行为既侵害了“上海三菱”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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