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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期房限转令 授权市政府对细则作出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17:23 新闻晚报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授权市政府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期房转让问题作出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第五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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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该决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记者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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