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险主人身故遗孀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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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2:0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黄女士的丈夫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与某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先生两次跌倒,分别诊断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沈先生死亡。2002年4月22日,黄女士要求该
对于这起诉讼,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法院于此相对应的认定是,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这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且银行只是收取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沈死亡,其妻继承该案诉权。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先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新闻晨报) 《国际金融报》(2004年04月14日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