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继: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成为当务之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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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2:0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张忠继 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过渡到“多元化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且目前已形成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但一个新生事物的诞生必然会产生各类风险,如内幕交易风险、财务杠杆风险、信息透明度风险、决策独立性风险及内部风险的传递等等。因此如何随应市场要求,建立一套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监管的制
加紧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而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着一些并不规范的“准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和监管的经验,出台有关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及运作规则,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等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监管部门应逐步树立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主体,建立“主要监管人”制度。功能性金融监管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使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难以准确实施,所以必须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 从长远看,应构建打破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界限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作为金融监管最高权力机构,其内部机构按照监管对象分业设置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信托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进行监管。人民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与国家金融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协商机制,传递货币政策信息和监管信息。统一监管的目的在于实现金融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这样既能避免重复监管,又能避免监管上的真空。当然,这一目标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完成。 由政府出面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公库,建立跨行业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获得监管对象必要的信息是有效监管的前提。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无疑增大了监管部门获取有效信息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对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必须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达成共享信息的有效机制。 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和控股公司援助机制。中国分业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即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建议尽快制订出标准化的全国通用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而援助机制的建立则使控股母公司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时提供附加资本。而现在,一家附属银行遇到问题,甚至申请破产,承担清偿存款者责任的是中央银行,而控股公司股东不会受到惩罚。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涉及两个层次:一是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二是经营性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的重点在于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确立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副局长) 《国际金融报》(2004年04月14日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