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有据程序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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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 10:1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彭鹏 深圳报道 连日来,针对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之举,各地已有部分消费者到银行柜台排队退卡,更有湖南的刘大华、重庆的何晓勇等,将收费银行告上了法庭,而各级消费者协会也称借
那么银行该不该对借记卡收年费?银行、消费者双方莫衷一是。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说,“问题的关键在于,银行诚然有收费的合法权利,但却忽视了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从法律上来说,程序优于权利,而恰恰在程序上,银行的操作是违法的。” 银行行使权利的程序违法? 记者采访的数位国有银行有关人士均表示,对借记卡收费纯属银行行使合法权利之举,无可争议。 而包括刘大华在内的银行客户的不满之处在于: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应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银行无权单方面变更、修改合同。刘大华说,“银行此举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初签订的办卡合同中,规定不收年费,即使现在有了新的政策,也不应溯及以往。” 刘涛则认为,银行正当行使收费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在于,即便拥有权利的合法性,也不足以掩盖行使权利的非正当性。“在本次借记卡收费事件中,银行在操作程序上是违法的。” 刘说,程序的违法表现有二:一是没有给予银行客户平等协商的机会。如有的银行只是说“提前十天公示”,这就使客户没有行使合同权利的有效时间,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至少在时间上,应从下一年度算起,方能显示诚意,才恰当。” 二是直接扣划年费属于强制措施,如建行在各营业网点贴出的公告中称:“如果4月1日前客户没有到银行销户、退卡,那么银行将视为客户同意收费,年费将自动从持卡人的帐户上扣除。”这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即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银行此举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从法律上讲,程序优于权利。尽管银行有收费的权利,但其操作程序是违法的。”刘涛强调说。 谁为决策失误买单? 银行声称收取年费系“遵从国际惯例”,但事实上,国外银行向借记卡收年费的并不多见。例如,香港的银行并不要求借记卡持卡人支付年费。花旗银行中国区的一位人士亦称,借记卡只是提取现金的工具,不涉及帐户管理和产品选择,因此不需收取任何费用。 “国际惯例是什么,实在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一业内人士李先生说,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借记卡从诞生之初到现在,讲述的都是一个地道的中国故事。“发卡之初,各家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几乎是不计成本地盲目扩张,并且在合同中规定免收年费,直接导致数亿张借记卡中约有70%以上成为睡眠卡,占用了银行系统大量资源。当银行业竞争加剧、存贷差收窄、经营成本提高,而不得不将中间业务收费问题提上工作日程时,不能借“国际趋势”之名(中间业务是国外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将当初决策的失误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不能让消费者为这种失误的决策买单。” 刘涛说,银行对借记卡收费的一个更深的背景是,银行业改革已进入最关键阶段。各银行正急于解决巨额不良资产的问题,而增收无疑是它们共同的选择。“但问题是,银行改革是否就是收费,尤其是不当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