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地产商骗取按揭贷款大案 银监会介入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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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0日 15:17 《财经时报》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住邦公司为非法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开具的购房发票、《付款说明》全是假的;如查明确实存在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监管部门可能向各商业银行下达风险提示通知 本报记者 王蔚
一起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据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负责调查此案的官员表示,目前已经掌握了基本情况,作为主要查办人,他的工作已经完成。 去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揭开了案情一角——这笔由北京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住邦公司)操作、涉及5191万元的骗贷案件,“可能是迄今曝光的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骗取银行贷款金额最高的骗贷案。”有知情者这样评价。 而在此前,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信贷严格把关,防止投资过热;央行也注意到,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个人住房贷款”骗取银行低成本贷款的问题确实存在。 按照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贷款申请人必须在交纳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才能得到银行贷款。但是,有开发商通常以职工、亲友等个人名义向银行以申请住房贷款的方式骗取资金,银行和监管部门几乎防不胜防。 五份合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03年6月6日,北京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某签订了编号为251347、251326、251342、251330和251350的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合同约定,范某购买住邦公司位于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圣华原小区的预售商品房(北京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1至5层共5套房产,总建筑面积4382.1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5800元人民币,总价款计1.13亿余元。付款方式为范某向住邦公司支付6114.8954万元,余款5191万元以向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6月16日,住邦公司在范某分文未付的情况下,为他开具了五张发票,票面总额为6114.8954万元。在住邦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上,对该笔收入记录为“应收账款”。 6月17日,住邦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登记。 6月30日,范某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签订了五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191万元。同日,广安门支行将5191万元划入住邦公司账户。 另据记者了解,在办理这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为了证明首付款已经“全额支付”,住邦公司还向银行出具了一份《付款说明》,证明6114.8954万元已经在2002年10月20日至2003年6月12日全部付清,并附上了相关支付凭证。 在法院审理这个案件过程中,住邦公司承认其开出的五张发票和给银行出具的《付款说明》都是假的。 纠纷扯出诉讼 这起案件曝光的起因,是住邦公司与范某发生纠纷,他们感到这么多的房产在范某名下很不安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范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提起诉讼以前,住邦公司已经将银行贷款提前归还。 当事人范某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2002年10月,他和住邦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廖某商谈购房事宜,廖某提出可以让其亲戚与范合作购房。2002年11月,他曾与廖某、廖的亲戚商谈合作购房事宜,但没有达成一致。直到2003年5月中旬,廖告诉范,廖的亲戚同意与之合作购房,并已经把首付款汇入住邦公司账上。 在他和住邦公司签订的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在附件五“付款方式”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已经“于2002年10月20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4%的购房款”;“于2002年11月6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46%的购房款”,这是他和住邦公司签约的前提条件。 范某称,他本人并不知道首付款实际“分文未付”。他说:“办理贷款都是由住邦公司的人全程代办,我只需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即可。” 作为主要当事人的一方,范某于2003年6月30日和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签署了五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分别与前述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住邦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这五份合同上盖章签字。 《财经时报》曾走访住邦公司廖某。廖对提前归还银行贷款的原因解释说:“范未能向我公司支付首付款,为避免银行风险,住邦公司同意将贷款全部还清,并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至2003年7月30日,5191万元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银监会警觉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住邦公司为非法骗取银行按揭贷款,所开具的五张正式购房发票和于2003年6月19日向银行出具的《付款说明》全部是假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违反、规避法律法规和不具备诚实信用的契约,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虽然采用了制式文本、进行了备案登记,但住邦公司以范某的名义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凭证,并取得银行贷款,可以证明双方并非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是采用违规的方式取得个人购房贷款。 法庭指出,这种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开发、销售、购房贷款的管理秩序,属于“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备案登记制度的合法形式,掩盖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的违法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应当依法解除,住邦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很快介入调查。 据范某介绍,北京市银监局在调查过程中曾经向他了解情况,并表示如果查明住邦公司确实存在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将向各商业银行下达风险提示通知,通报住邦公司的不良贷款记录。 记者与此案涉及的民生银行信贷部门有关负责人联系后,该人士表示,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的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尽管如此,如果贷款申请人能够提供完整的资料,银行放贷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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