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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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 07:1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周凯) 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受关注。上海提前一个月统一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与此相配合的“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也正式启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悉,这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无力为伤者治疗或者善后处理的情况。 今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而此前,第三者责任险为附加险种。 新条规要求,上海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费率,与行车安全状况、保险事故及交通违章违法行为记录实行挂钩浮动,原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 据悉,新条款使上海市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基准费率归于一致,而浮动费率主要参考交通违章的种类、交通违章的次数、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理赔的次数等因素确定上下限:根据调整后的费率标准,两年以上没有理赔记录的车辆,费率一般可下浮30%;没有交通违章的车辆,费率一般可下浮10%;而出事多的车辆,费率最高可上涨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