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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 被罚71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17: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昨天下午,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晓庆税案”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刘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偷税罪成立,被告人靖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被告“晓庆文化公司”被判处罚金710万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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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靖军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因此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昨天下午一审审判后,被告靖军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被告“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则表示要继续考虑再作决定。

  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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