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时评:银行卡收费不能逾越法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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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08:25 中国青年报 | |||||||||
刘吉涛 郭秀红 银行卡是否应当收费,这好像是一个经济问题,或者说是个产业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前不收费,并不等于永远不收费。从免费到收费,并非不可理解。但是银行收取卡费的程序和方式,却实在让人难以理喻。虽说银行早已改制成企业,成为商业性银行,可是它们的收费方式依然还蒙着厚厚的行政色彩,侵害了银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月30日,消费者刘大华就银行卡收费问题将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告上法庭。刘大华于1997年4月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工大分理处办理“存取消费卡”,一直无偿使用。2003年12月10日,被告擅自在原告账户上扣划所谓“卡年费”10元,并拒绝开具收款凭据。(《法制日报》) 银行卡收费是有依据的:银监会批准,因此不属于乱收费。这一点没有问题。但这不意味着收费经过批准,就可以单方面理直气壮地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钱!银监会只是授权给银行可以收这块费用,不可能连收费的方式一同规定。因为这里面有一个领域即使银监会也无权进行干预和控制,这就是:银行和银行卡持有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法律可以调整,比法律低许多层次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定,当然没有权力对法律调整的社会进行干预。 令人遗憾的是银行就这样做了,它们悄悄发布一个通告,然后就开始从客户的账号上扣钱。本来,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变更、修改合同。银行擅自扣储户存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是一种违约行为,一种侵犯原告财产权的行为,违背我国《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刘大华是一位法律职业者,职业敏感性使他发现:银行这种行为有一个致命缺陷:逾越了必经的法律程序。银行逾越的这个必经的法律程序是:收费必须同银行卡持有人达成一致意见。银行单方面强行从客户账号上扣钱,是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句话不是说着玩的,它有深刻的含意。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经营,坚守诚信,否则市场经济就难以深入发展和繁荣。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诚信品质尤其重要。银行讲求诚信,首先必须守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能为了自己利益,随意单方变更合同,甚至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储户。否则,一方面会降低自己的信誉,另一面会使自己频频成为被告付出额外的巨大成本。 此案的意义并不在于最终审理结果如何,而在于它的警示作用:所有企业,无论处于什么层次、什么地位,只要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就应当遵守市场经济法则,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