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中国保险市场聚焦 > 正文
 
《试行办法》出台 中国企业年金5月谋略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02:3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朱俊生

  从中国社保制度正处于转轨时期的特定国情来看,很多年龄大的职工面临着积累时间短的问题,常规的确定缴费计划显然无法满足这部分人群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只能为他们建立确定给付计划

AC-尼尔森互联网调查 粉红女郎紧急招募!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用搜索登陆一个城市

  企业年金制度要遵循自愿性和多样化的市场原则,允许确定缴费计划和确定给付计划的共存和竞争

  市场各方期待已久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终于正式出台,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和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相比,《试行办法》至少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规定了企业年金采取包容契约型产品的信托模式

  企业年金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捆绑(保险契约)模式和分离(信托)模式。

  中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现行的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承担。缴费征集、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等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无论在账户管理上,还是在投资管理上,甚至在基金资产的保管上,基本上均采用自我管理模式,并且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本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的自主行为是可以的,许多国家在初期也是这样。但经验表明,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不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影响基金安全和投资效益,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因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最好的途径是吸收国际经验,走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之路,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应该贯彻“角色分离”的原则,即账户管理、投资和托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将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两层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这些规定最终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运作的信托模式,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有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

  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信托(分离)模式是捆绑模式的专业化分工。而成本存在着规模经济的临界点,在临界规模之前,捆绑模式可以获得规模经济;超过临界规模,捆绑模式将成为规模不经济,分离模式的优势将会逐步体现。因此,两种运作模式都有其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可以允许同时并存,并在相互之间展开竞争。因此,比较理性的选择是,中国企业年金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收公司性和信托型的特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走结合型新路,创造性地推动和发展企业年金。

  亮点二:初步确立了企业年金的无歧视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性”应主要体现在“无歧视”原则上,即它不能歧视低收入的雇员。而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方法便是设立最高缴费额或者最高缴费占工资的比例。

  在以前关于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会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都没有对企业年金保险的缴费率、缴费年限、领取时间和领取年限作出明确限制。于是利用企业年金发展来为职工“谋福利”、为企业经营者“创收”就显得简便而易行。这种行为还往往夹杂着企业管理者或管理阶层获取巨额的养老金,造成腐败,丝毫无公平可言。

  《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这是第一次设立最高缴费额或者最高缴费占工资的比例,以限制雇主为不同计划参加者提供不同程度退休金的能力。

  亮点三:确立了企业年金账户属于个人的资金性质

  从企业年金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往往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而经常表现为以效率优先。但中国目前的企业年金运作往往缺乏效率。从投保方行为来看,由于以前国家对企业年金管理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投保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行为短期化、分配不公现象比较严重,养老金没有起到为职工养老的作用,而是成为“延期工资支付”,在投保后的较短时间里就采取退保方式,将企业年金分配给职工。从承保方来看,作为企业年金管理人的承办机构实际上成了投保企业的账外存款机构,通过所谓的企业年金市场进行实质上的“洗钱业务”也是公开的秘密。

  《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这些规定明确了企业年金账户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有利于保护职工及其受益人的对于养老金享有的权益,还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这种禁止提前提取年金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企业年金仅仅成为“延期工资支付”的工具,杜绝年金市场上的“洗钱”行为,使年金能真正起到为职工养老的作用,从而成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

  《国际金融报》(2004年04月07日第八版)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企业年金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