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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什么多收储户手续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 18:15 南方周末

  四川一位储蓄卡用户与自贡建行对簿公堂

  银行凭什么多收储户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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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王小飞

  3月12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建行储蓄卡用户周淳状告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下称“自贡建行”)的案件。

  此案标的虽然只有14元,但原被告双方各自所要捍卫的利益,却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我想维护的,不只是我一个人的权益。”周淳说。

  起诉

  2003年11月1日,周淳在自贡建行一个储蓄所存款开户,同时申领了一张带有“银联”标识的建行储蓄卡。从第二天到11月6日,他用此卡在市内3个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先后取款4次。后来在进行储蓄补登时,周淳发现,每次取款都被扣取了手续费,4次共计14元。“除了每次2元的手续费外,银行还按取款额的1%扣了手续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他说。

  翻查了有关规定后,周淳认为这14元的手续费数额有问题。

  近年来,对于储蓄卡持卡人通过ATM跨行取款的服务费问题,央行曾作过数次规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26条规定,在ATM跨行取款的收费标准为: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规定,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发卡银行每月应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

  2001年,央行又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跨行取款是否收费,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自主确定,但无论同城或异地,每笔取款的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废止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26条和银发【2000】7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周淳得出了两个结论:1.央行明确规定“同城跨行”取款的手续费每一笔最高限额为2元,自贡建行4次加收他取款额“1%”的手续费违反了这一规定;2.银发【2001】144号文件并没有废止“发卡银行每月应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的条款。所以,自贡建行不为他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是没有道理的。

  为此,他先后到自贡建行和人行自贡市中心支行投诉。

  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3年11月17日,周淳向自流井区法院起诉了自贡建行,共提出7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确认该行未为他提供3次在ATM同城跨行取款免费服务,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确认该行在收取2元手续费外,再按在ATM同城跨行取款每笔交易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侵害了他的财产权。

  此案被《四川经济日报》和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主办的《新金融》周刊列为“2003年四川银行业十大新闻”之一。

  庭辩

  在此案2004年3月12日开庭前后,记者都与自贡建行办公室的陈主任取得了联系,希望能采访该行。但陈主任两次均称该行领导正在成都开会且“手机关机,联系不上”,不知能否同意接受采访,而他本人对案件“不能发表任何看法”。

  不过,自贡建行的一位经理“非正式地”与记者进行了“交谈”。他说:“作为二级分行,我们没有修改(ATM取款收费的)程序和制定价格的权力。我们只负责执行。”他坦陈,近年来类似的问题和矛盾在各个地方、各个银行都比较多,这可能与规范乏力、制度建设不够到位有关。

  而据周淳透露,在3月12日的庭审中,自贡建行的代理人主要表达了以下几个观点:

  1.向周淳收取跨行取款手续费是合法的。

  但该代理人对每笔收取交易金额的1%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未予回应,仅声称,该行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银行卡跨行交易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手续费的。此办法规定:“持卡人每办理一笔ATM跨行取现交易,我分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收的手续费为2元+取现金额的1%,最低不少于3元。”

  2.原被告之间是特殊的“借款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周淳不是消费者。

  对此,周淳辩解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6月26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就写明“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据此,自贡建行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不享有消费者权利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3.银行的交易回单有余额反映,而周淳明知跨行取款要被收取手续费却仍然多次跨行取款,其行为已属“意思自治”,因此无权再向自贡建行主张权利。

  但在周淳提交给法庭的ATM客户通知书上,并没有载明他每次取款后的账户余额。

  4.该行未收到和看见过原告引用的《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文),因此,不负有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的义务。

  当天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只是宣布休庭,没有作出判决。

  乱象

  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商业银行对ATM跨行取款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并不一致,即使是同一家商业银行下属的省级分行,收费情况也各不相同。

  以建设银行为例,上海、北京和广东等地的分行,对持该行储蓄卡同城跨行ATM取款,每笔收取2元手续费;而重庆、甘肃和四川等地的分行,则按每笔交易额的1%(不足1元按1元计算)+2元收取手续费,最低3元。且这6个分行均不为持卡人提供每月3次的同城跨行的免费取款服务。

  而对“银发【2000】72号”文件规定的“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的含义,各地商业银行有着截然相反的“理解”。

  2003年6月15日,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开始对该行银行卡用户跨行取款收取手续费时承诺,将每月为持卡人提供3次在领卡城市跨行ATM免费取款的服务,并表示,该免费取款服务“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但是,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却没有为其持卡人提供这种“符合规定”的免费服务。

  这种差异源于对央行文件的不同理解。有银行认为,虽然“银发【2000】72号”文件说,发卡银行每月“应”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但这个“应”字,并不表示“必须”或“一定”;但农行广东省分行当时认为,“应”的意思就是“应该”。

  可是农行广东省分行不久就改变了最初的“理解”。2004年3月26日,记者从该行95599咨询电话中了解到,其为持卡人提供的每月3次免费跨行取款服务,仅实施3个月后即被废止了。

  至此,广东省四大国有银行对央行相关规定的“理解”终于取得了一致———虽然“应”字的含义本来是一目了然的。

  就在令人眼花缭乱的规定和大相径庭的“理解”中,银行卡产业显得相当“火爆”。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林采宜博士估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商业银行累计发卡量将超过6.5亿张;预计到2004年底,这个数字将超过7亿,银行卡交易额约24万亿元。

  而与此同时,不太和谐的声音也一直不绝于耳。

  银联济南分公司的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下半年,山东省ATM跨行交易量连续下降。该公司负责人李金良称,跨行取款收取手续费,给越来越好用的银行卡“浇了一盆凉水”。

  当地媒体认为,不少银行客户只知道要收取手续费,但搞不清楚收的到底是什么费用,怎样操作才会被收取费用,所以他们中的一些人就放弃了使用银行卡。

  周淳对记者表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去年6月26日颁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后,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致使消费者与银行在ATM跨行取款服务上的纠葛升级。他希望,他起诉自贡建行“将加速国家有关政策的出台”。

  周淳还说,某些行业复杂定价的背后,是企业不当牟利的集中性和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分散性。期望所有的消费者为自身权益遭受轻微损害就产生诉讼的积极愿望,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使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有这样的积极性,法院分散地大量受理同类诉讼也是不经济的。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引入“集团诉讼”机制,使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能得以遏制。“这就是我打这场官司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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