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就新车贷险答记者提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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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 09: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
问:请你介绍一下新车贷险条款报备的情况。 答: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家汽车产业、保险业、银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2004年1月,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必须于3月31日前停止使用。经
问:新车贷险条款有哪些新特点? 答:新车贷险产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合理平衡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贷款机构)和投保人(贷款购车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改变了以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客观上促进了各方当事人加强对风险的审查。例如,新车贷险产品中明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贷款机构)向投保人(贷款购车人)取得有效的抵(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行使抵(质)押权后不足以弥补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这样实际上加大了银行对贷款人资信调查的责任。二是实行不低于10%的免赔率。三是车贷险期限规定不超过3年。四是明确车贷险首付比例,严格控制承保车辆条件,防范贷款人故意不还贷款、恶意骗取贷款、高贷低买、一车多贷等金融诈骗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例如,新车贷险产品要求贷款车辆首付款不得低于30%,且投保人(贷款购车人)必须是贷款车辆的最终使用人等。五是新车贷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需求,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例如,新车贷险产品基本都增加了对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障。部分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产品还规定,投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代投保人向银行或汽车贷款机构全额赔付未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并不再向贷款购车人追偿,减少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六是新车贷险产品费率体系更加精细、科学、合理。部分公司设定多个保险费调整系数,加大了不同风险水平客户之间的保费差距,体现了风险的个性化和差异化,对投保人更为公平。 问:保险公司的管理今后会有何区别? 答:车贷险属管理型产品,从管理角度涉及银行、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2003年各保险公司停办车贷险的根本原因是风险管理和经营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再加上条款责任范围过度扩展,导致经营车贷险业务风险的失控。针对车贷险管理型产品的特征,这次除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设计条款责任外,为防范经营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管理。为配合新车贷险产品的推出,各家保险公司都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流程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等,加强了对车贷险业务的集中管理。同时,保监会还要求各地保监局关注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的落实,强化对保险公司车贷险经营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已经积累的车贷险风险。 问:保证车贷险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哪些? 答:我认为大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应完善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增加贷款人违约的机会成本。二是银行、保险公司、车商、中介机构等各个环节应加强在汽车消费贷款中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和风险审查评估制度的建设,建立分工明确的制度保障体系。三是应加强汽车消费信贷催欠和追偿管理机制,同时借助律师等社会中介力量开展欠款追偿工作。四是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车贷险客户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为车贷险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问:请介绍下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答:一是保监会将密切关注车贷险市场经营情况,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管理的具体指导。二是保监会将加强同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对车贷险监管政策的研究。三是保监会将继续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完善现有的车贷险产品,开发出更多、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和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供广大消费者选择。四是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车贷险市场的事后监管,对违规经营、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险公司加大处罚力度,为车贷险业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车贷险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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