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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细则》亮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 08:57 新闻晨报

  -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销售,不得接受购房者的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公示商品房房源信息。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将许可销售房源信息在南京市房地产信息网( www.nj house 365. com )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按照契约登记情况及时调整未售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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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炒卖房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采取先认购后签约方式的,必须使用实名制。认购时购房者或其代理人必须持购房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者姓名;认购协议签订两周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

  -期房限转。已办理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报房产登记部门审批后方可更名。办理更名和契约登记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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